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8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耿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