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8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耿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