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11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原告:***,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原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原告:袁来均,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系原告***、***、***、袁来均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安县海丹机械破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胡开全,总经理。
原告***、***、***、***、袁来均与被告海安县海丹机械破碎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因被告海安县海丹机械破碎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及开庭。**、***、***曾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017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3日***、***代表五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来均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来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2元,减半收取4721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5771元,由原告***、***、***、***、袁来均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