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37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668号曼度广场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何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G12-5。
法定代表人:薛兴宏。
被告:杨旭清,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高邮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追加蒋晓雨、韩爱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因与本案相关韩爱丽起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在审理中,且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李金亮
审判员 费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