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462815J,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薛兴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4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