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阴区友伟建材经营部、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2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阴区友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经营者:戴维春。
被执行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薛兴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阴区友伟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17200元以及利息(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3.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58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的线索,本院向该公司发出了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致本院无法继续执行该债权。
5、本院通过事项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疫情因素,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回复材料中无现场调查的内容。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络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