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方静,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668号曼度广场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何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良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G12-5。
法定代表人:薛兴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杨旭清,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高邮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旭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弘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