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博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林皓源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财保530号
申请人:亳州市博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大市场一期9栋18号。
法定代表人:闫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林皓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河堤路时代广场4幢1单元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陶爱军,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0号楼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财务负责人。
申请人亳州市博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林皓源建设有限公司、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651698元。
案件申请费377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昱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树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