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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执4178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城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永上村三角坡。
法定代表人;徐祖结。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文体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神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北县城南购物中心,崔伟杰,李茂华,卢江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上述情况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未实现债权为2912820.73元,执行费3152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展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洁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