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8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瓢里至平等(野牛坳)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瓢里公路管理站。
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2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XXXXXX26M。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瓢里至平等(野牛坳)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机械租金257731.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8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有账户,本院予以冻结,但没有冻结到存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付款8万元(已付),余下180314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328民初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 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