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日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7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周日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8495326M。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周日成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2022)桂1227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日成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周日成支付51400.50元;(2)向申请执行人周日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71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40000元,余下11400.50元,限定于2023年6月23日前支付完毕,执行费671元,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为此,申请执行人周日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和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周日成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7执21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