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7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中路107号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1P6DX9。
经营者:***,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8495326M。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2)桂1227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支付77892.57元;(2)向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6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50000元,余下27893元,限定于2023年6月22日前支付完毕,执行费1068元,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为此,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和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钟山区人民中路社区诚隆管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7执21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