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8民初530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0号楼1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8495326M。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需公告送达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机械租金21252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15年8月23日商定,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向原告租用铲车多台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茶山公路和**大道立交工程)茶山公路等项目工程,原告提供铲车后,被告需按合同结清租金。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一直遵循该约定,但自2019年起,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租金。经原告核算,截止至2020年,被告租用原告铲车累计产生租金698120元,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租金485600元,尚欠212520元未支付;前述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逃避租赁费,至今仍未向原告足额清偿。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承揽事实,同时原告提交的租金明细表已经可以初步举证经被告方人员确认,鉴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相反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机械租金21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7.8元,由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足额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4487.8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