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弘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572高邮市诚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弘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572号
原告:高邮市诚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秦邮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晨,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弘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秦邮路**
被告:扬州红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高邮市秦邮路**/div>
原告高邮市诚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弘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红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诚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诚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澄涛
人民陪审员  戴学友
人民陪审员  周梅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