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7970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顺铁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林柏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万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2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