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龙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祷,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03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华
审判员 贺同新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