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祷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恢3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58994563M,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祷,男,1980年6月17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219034.5元,并以21903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7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元,由**祷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江苏兴特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到庭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2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被执行人**祷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优山美地花园面积为92.74平方米的不动产,已被本案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已抵押了64万元,已无余值,申请人不申请处置。 四、2022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通过对被执行人**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六、2022年10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有新的财产线索。 七、2022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相关债权,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903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轮候查封房产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士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