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洛民初字第0220号
原告无锡华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华诚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诚公司诉被告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诚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1元,由原告华诚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