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工。
被告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119号7幢三楼306-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弶港镇(东台市荣康水产种苗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