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XX,木工。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工。
被告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市荣康水产种苗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江苏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