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92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迪森德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任现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志锋、汪佳,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迪森德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被告常州迪森德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82270.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8227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3元、减半收取4811.5元,由被告常州迪森德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结案。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结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92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岩
执行员***
执行员周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