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934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园宜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2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贝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12月16日,兴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兴贝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7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贝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