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30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6051520-X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共和新村38号502室,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320223196612210234
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曲**,鸡西市矿业集团矸石热电厂工作人员
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滴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黑0304执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吉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