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371号
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园宜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20XW。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65WY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2万元。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