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382-1号
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宜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20XW。
法定代表人:张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