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691行初214号
原告南通市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原告南通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广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流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