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22号之一
原告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69元,由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 伟
书记员 吴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