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6524号之二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3.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33.5元,由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凌楠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