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润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728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神润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3701号。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润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润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书记员 刘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