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6038号
原告: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街道钟楼小区1排北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10140879。
法定代表人:黄万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中。
原告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艳(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