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行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街道钟楼小区1排5号楼北起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101408-7。
法定代表人:黄万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小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投资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67757629-8。
委托代理人:赵礼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因诉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行终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房屋拆除工程因是旧建筑物体毁灭性工程,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规章和全国任何地方建筑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拆除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从来没有必须配备专业造价员的规定,也从来没有核发过专业造价员证书的例子。2、再审申请人房屋拆除工程《投标员》造价书的违心造假,属非本类房屋拆除工程招标中资信标审查的主要内容及非再审申请人取得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实质要件。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取得第一招标候选人资格后,在公示期间,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经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向其法定代表人核实了造价员资质的真伪,其承认了伪造造价员资质的事实,该陈述得到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回复函的证实。故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加盖虚假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的事实成立。另因招标文件系招标人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了投标书,视为接受了该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该要约对达成要约邀请的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招标文件》第15条明确规定,“商务标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必须加盖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第10.5条规定“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不再接受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要求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必须加盖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关于此项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且在投标文件中积极响应,理应受招标文件的约束。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造价员执业章属非本类房屋拆除工程招标中资信标审查的主要内容及非再审申请人取得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实质要件的理由不能成立。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晓冬
审判员 吴 剑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思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