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3103号
原告如皋市林飞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何王村****。
经营者薛海林,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3-D
法定代表人潘广进。
原告如皋市林飞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如皋市林飞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林飞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林飞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如皋市林飞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储祥源
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
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