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民申1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女,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原审第三人:江苏银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及原审第三人江苏银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停止对位于靖江市丽水湾花园1-4号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申请人在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前已经与江苏银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在本市也无其他住房。二、案涉房屋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根据物业及居委会的证明案涉房屋内共八人居住,除***外,其他人在本市均无其他住房,该房屋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的。三、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消费者、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是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被申请人江苏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原审第三人江苏银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视为其接受一审裁判结果,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已经作出处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将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又申请再审,但未提出新的证据,也未提出并举证证明是因正当理由未能上诉,显然其缺乏再审利益。因此,***、***的再审申请有违民事诉讼法的再审制度和立法原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