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2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建执字第0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熊进
审判员殷中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