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特106号
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黄巷镇毛巷村凤翔路**
法定代表人: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