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特31号
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书记员 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