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483号之一
原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85575081,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工业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1030132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石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周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宝灵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205596914304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姚塘湾。
法定代表人:顾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市诚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7634961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春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君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XD43W1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三星村一组(CNW)(住宅)。
法定代表人:孙寿境,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旺路。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原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公司)、江苏宝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宝灵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诚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君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根据苏中建设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万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向万佳公司连带偿付票据款项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其持有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云厦公司,收票人为苏中建设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4日,承兑人为云厦公司。汇票到期后,万佳公司被拒付。为此,万佳公司有权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云厦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修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