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与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卡迪创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41岁,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淮安市交通路42号2幢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卡迪创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士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卡迪创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苏091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397515.16元并支付以1397515.1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盐城卡迪创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工程的欠付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7377元,减半收取8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8元,由被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卡迪创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卡迪创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66403.16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为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