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交通路42号2幢2-1。
法定代表人:谭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湖县中医院,住金湖县黎城镇园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清,该医院院长。
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湖县中医院价值人民币326411.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4月11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湖县中医院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2641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5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庚
审 判 员 孙艳
审 判 员 王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珵
书 记 员 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