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2号
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啸。
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div>
负责人:刘超。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夏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