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896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所作的(2019)苏0812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第二十八页倒数第六行“3728955”变更为“3738955”,倒数第四行的“28955”变更为“38955元”。
文书第二十八页最后一段“综上,林海应向海林公司支付2038100.28元(1397515.16元+80826.94元+407803.18元+123000元+28955元=2038100.28元)。”变更为“综上,林海应向海林公司支付2048100.28元(1397515.16元+80826.94元+407803.18元+123000元+38955元=2048100.28元)。”
文书第二十九页判决主文第一项“一、被告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38100.28元;”变更为“一、被告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48100.28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苗 艳
人民陪审员 于 军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