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4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1039321E,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继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1677702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永发公司、***负担2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永发公司、***负担130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6日、2020年1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11月24日委托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贵阳市XX区XX园XX项目RX区5幢X单元XX层X号不动产;2020年12月3日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第五顺位查封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桥××向××土地及不动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85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0年10月20日、2021年1月27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20年11月24日、12月3日分别委托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月20日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位243856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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