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3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1039321E,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继进。
申请执行人***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特1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7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已冻结,因未审计,暂无法扣划。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