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3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1039321E,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继进。
案外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处有债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处的债权73995元,期限为三年;
二、案外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73995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