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10094732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1039321E,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继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9)苏1324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324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