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9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1039321E,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朱徐村。
法定代表人:钱继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学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