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51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7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借款以800000元结账,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2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12月9日、12月12日、2023年2月8日、4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200元,本院已扣划上述22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账户存款。 2.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苏M×××**汽车(车辆品牌为***牌,车辆注册日期为2007年12月29日)、苏M×××**汽车(车辆品牌为***牌,车辆注册日期为2008年9月10日),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4日查封上述车辆,现上述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两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周继进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据村委会工作人员陈述,被执行人周继进在外欠债较多,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江苏飞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债权80万元,本院于2023年2月7日至江苏飞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调查,据江苏飞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称,***与该公司项目款项尚未结算验收,且***尚欠该公司款项,故该债权情况并不属实,本院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有位于黄桥镇的房产,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3年2月8日,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3年4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汽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7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