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执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
法定代表人胡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苏07执328号】指令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吕在春
执行员 徐明山
执行员 张 迅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