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3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众桩业有限公司,地址:**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成,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无不动产,且已被**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合众桩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智金
书 记 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