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3执15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
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扣留、提取案外人协助执行款项,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0万元,余款等待付款条件成就时执行处置,另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陶明忠
执行员 江尧军
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