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773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东诚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37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诚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6元,由原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菊文
书记员  万 珍